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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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明確環境因素識別的方法與步驟及環境因素評價標準,有效識別全公司的環境因素并確定重要環境因素。
2、 適用范圍
適用全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之識別、評價及登記管理。
3、 定義
環境因素:指公司在活動、產品或服務過程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重要環境因素: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4、 職責
4.1貫標辦組建由內審員組成的環境因素識別小組,定期對公司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進行環境因素識別,找出環境因素。
4.2貫標辦負責確定環境因素的評價標準,組織對環境因素進行評價,并確定重要環境因素。
4.3各部門配合貫標辦識別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環境因素,并統計相關的數據上報貫標辦。
4.4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審批重要環境因素。
5、 工作程序
5.1環境因素識別時機
5.1.1例行環境因素識別與更新,一般為1次/年,一般情況下,為每年12月份。
5.1.2下列特殊情況,貫標辦應即時組建環境因素識別小組,進行環境因素識別:
a) 新建、擴建、改建大型項目前;
b) 產品、活動、服務進行更新或重大調整前;
c) 相關方就環境問題抱怨、投訴或提出合理要求;
d) 法律法規要求更新、增加時;
e) 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評審的要求。
5.2識別環境因素的步驟
a) 選擇公司的過程(活動、產品或服務);
b) 確定該過程伴隨的環境因素;
c) 確定環境影響;
d) 確定環境影響的重要程度。
5.3環境因素影響的分類
a) 大氣污染;
b) 水污染;
c) 土壤污染;
d) 噪聲污染;
e) 固體廢棄物;
f) 資源和能源消耗;
g) 其他(相關方的環境問題要求)。
5.4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
5.4.1公司采用下列方法(不局限于)的一種或二種以上進行環境因素識別:
a) 工藝流程分析法;
b) 問卷調查法
c) 現場實地觀察法;
d) 統計和分析歷史資料;
e) 法紀、法規和其他要術對照法;
f) 檢測和測量法;
g)其他。
5.4.2識別環境因素時,應考慮:
a)過去、現在、將來三個時態;
b)正常、異常及緊急三種狀態;
c)公司可施加影響的相關方(承包商、供應商、回收商)的業務活動。
5.4.3例行識別時,貫標辦組建環境因素識別小組,進行環境因素識別。
5.4.4以部門為單位,識別小組內審員負責識別環境因素。并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表》上報貫標辦。
5.4.5識別完畢,貫標辦負責收集、匯總《環境因素識別表》,并編制《環境因素登記與評價表》。
5.4.6貫標辦根據《環境因素登記與評價表》之環境因素、環境影響,采用打分法進行評價,以找出重要環境因素,填寫《重要環境因素登記表》,報管理者代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