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目標、指標及方案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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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環境目標、指標、方案的實施及績效驗證
4.4.1各部門應組織本部門各級人員嚴格而有效地實施《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并接受貫標辦的監督與檢查。貫標辦可依據《環境監測和測量控制程序》和其他相關文件進行監督與檢查。
4.4.2 環境管理方案按規定的時間實施完成后,貫標辦負責驗證環境管理方案的實施績效,并填寫《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中的“績效驗證”欄目,驗證內容包括:
a)環境管理方案是否有效開展;
b)環境管理方案實施結果數據;
c)環境管理方案實施績效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d)其他。
4.4.2 通常在管理評審召開前,環境管理方案應實施完畢。
4.4.3 環境管理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環境因素的變更、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更新、公司經營的改變或需要等情況時,有必要對環境目標、指標進行變更,由環境管理者代表組織重新執行本程序4.3條。
4.4.4 環境管理方案實施后經驗證達到預期目標和效果,將結果提交給下一次管理評審。
4.4.3 經驗證無效或效果不理想,貫標辦應詳細分析原因,如屬公司的原因(目標值太高或資源配備不夠等),由環境管理者代表組織重新執行本程序4.3條。如屬部門自身的原因
則對部門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4.5糾正與預防
若發生4.4.3的情況,貫標辦負責組織相關責任部門依據《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4.6 環境管理目標與指標的適宜性評估
4.6.1 貫標辦依據《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結合實施監督與檢查等相關信息,對環境管理目標和指標的適宜性、有效性進行分析評估,編制《環境管理目標和指標的適宜性、有效性進行分析評估報告》(無固定格式),報環境管理者代表審核。
4.6.2 貫標辦將《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環境管理目標和指標的適宜性、有效性進行分析評估報告》提交管理評審,作為管理評審輸入之一。
5、相關及支持文件
5.1 《環境監測和測量控制程序》
5.2 《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6、記錄
6.1《環境目標與指標一覽表》
6.2《部門環境目標與指標一覽表》
6.3《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