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更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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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在可行性研究或試運行時,由文管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環境因素的識別、分類、登記、核定。(對核定評價有重要環境因素的項目應請最高管理者裁定該項目是否上馬。)
5.2.2 當生產過程中某個活動、產品或服務發生較大變化或購進新的設備、改變生產工藝等情況時,相關部門在一周內按程序5.1要求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更新并將結果報告文管中心及時更新環境因素臺帳。
5.2.3 公司所使用的供方、承包方或服務方有新增加時,各相關部門應在一周內按程序5.1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與更新,并將結果報文管中心及時補充環境因素臺帳。
5.2.4 當組織的相關方(政府、客戶、社區、總公司等)的要求發生變更,引起有關相關方環境因素變更時,相關部門在一周內按程序5.1要求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與更新,并將結果報文管中心及時更新環境因素臺帳。
5.2.5 每次管理評審后,在一個月內對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更新。
5.3 文管中心在對全公司環境因素進行分類、登記、核定形成環境因素臺帳后,向各部門分發一份環境因素臺賬。
5.4環境因素評價
5.4.1成立評價小組
小組組長:環境管理者代表
小組成員:各部門負責人。
5.4.2 評價流程
分析環境因素的影響→對各環境因素進行判斷→確定重要環境因素。
5.4.3確定重要環境因素時考慮下列情況:
(1)四級:1.無/低費投資,加強管理即可以改進或控制,2.進一步改進的技術可行,有投資保證可實現,3.近期(一、二年內)改進有難度(技術不成熟或投資過高)4.只能列為遠期目標,技術經濟暫不可行。
(2)七類: 1.違反法律、法規、標準, 2.潛在危害健康或存在安全隱患 ,3.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 ,4.浪費資源、能源, 5.影響企業形象、受相關方關注, 6.可持續改進逐漸替代使用綠色產品,7.其它。
5.4.4 評價實施
A. 資料準備
由文管中心準備有關資料,包括環境因素臺帳、環保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其他相關材料。
B. 評價標準
(1) 重大環境因素
a. 所有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的環境因素均屬于特別重大環境因素。
b. 所有無/低費投資,加強管理即可以改進或控制的環境因素;
c. 進一步改進的技術可行,有投資保證可實現且潛在危害健康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環境因素;
d. 進一步改進的技術可行,有投資保證可實現且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的環境因素;
e. 進一步改進的技術可行,有投資保證可實現且浪費資源、能源的環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