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1996版與ISO14001:2004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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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 (3.7)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注:污染預防可包括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恢復和處理。 3.19 程序 procedu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注: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GB/T 19000-2000,3.4.5]
3.20 記錄 record
闡明已取得的結果或提供已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文件。
[GB/T 19000-2000,3.7.6]
(三)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修改
具體的情況見以下對照表
ISO14001:1996
ISO14001:2004
4.1 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本章描述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
a) 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并傳達到全體員工;
f)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規劃(策劃)
4. 3. 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從中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對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因素加以考慮。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4.1 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并確定它將如何實現這些要求。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在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內:
a) 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 傳達到所有為組織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