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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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意識。 (二十一)國家和省級的主要新聞媒體,特別是電視臺、要以專欄、專題的形式,定期公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對制假售假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體健康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和責任人,要堅決予以曝光,形成強有力的輿論監督氛圍。 (二十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要繼續組織開展好“質量月”、“質量萬里行”、“3.15”、“百城萬店無假貨”、“假如我是消費者”等活動,動員全社會為質量振興作貢獻。 八、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二十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對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質量標準建設、計量檢測體系和質量監督抽查所必需的投資和經費,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提高產品質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質量工作領導或監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問題嚴重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把提高產品質量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通過制定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認真加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