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DEX基本法規(guī)
最近更新:2014/5/6 | 人氣: 11207
1. 禁止強迫勞動
1.1 禁止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勞動力。
1.2 雇員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身份證件交給雇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后,雇員可以自由地離開其雇主。
2. 結社自由和工人進行勞資談判的權力
2.1 所有雇員毫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和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2.2 雇主對于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采取開放的態(tài)度。
2.3 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場所執(zhí)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2.4 在自由結社和勞資談判的權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進而不是防礙建立獨 立自由的結社和勞資談判的類似形式。
3. 健康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
3.1 要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并要考慮到該行業(yè)的普遍常識和任何特殊危險性。 要采取適當?shù)拇胧乐褂捎诠ぷ饕鸬、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fā)生的各種 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fā)生。盡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huán)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 因素。
3.2 應對雇員進行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安全培訓,這種培訓對于新的和改換工種 的雇員要重復進行。
3.3 要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在可能的情況下,還要提供存放食品的衛(wèi)生設備。
3.4 所提供的住宿條件,要保證清潔、安全并且滿足雇員的基本需求。
3.5 采用本法規(guī)的公司,應該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對健康和安全負責。
4. 禁止使用兒童作工
4.1 不能再新招收兒童作工
4.2 所有公司要制訂或參與并資助使任何被發(fā)現(xiàn)用作童工的兒童接受高質量教育直至 不再是兒童為止的政策和項目。兒童和兒童作工的定義在附錄中給出。
4.3 不可雇用兒童和 18 歲以下青少年在夜間或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
4.4 這些政策和程序必須與相關的 ILO 標準條款一致。
5. 維持生活的工資
5.1 每個標準工資周所付的工資和福利,至少要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標準, 以高者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所付工資總應足夠滿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 支配的收入。
5.2 在所有雇員開始工作之前,要為他們提供書面形式的、易于理解的、涉及工資之雇 傭條件的有關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資時,要為他們提供本次工資涵蓋期間之工資的詳細情況。
5.3 不經雇員同意,不允許扣除工資作為一種紀律約束措施,也不允許對工資進行國家 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紀律約束措施都必須記錄在案。
6. 工作時間 :符合法律規(guī)定
6.1 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業(yè)規(guī)定的標準,以對雇員提供較強保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