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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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勞部發[1995]32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公共場所(以下統稱單位)。 第二章 評估和報告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程度分為兩級: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分級標準和評估方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評估。 重大事故隱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評估。 第六條 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