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令第11號)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依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從事符合《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監察規定》中規定的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從事符合《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監察規定》中規定的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本規則申請預評價資格,取得《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證書》(以下簡稱《預評價資格證書》)。
第四條 申請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歇毩⒌姆ㄈ速Y格; 。ǘ┯衅呙陨暇哂兄屑墝I技術職務(含二名以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專職人員,并且熟悉有關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標準和勞動安全衛生評價技術規范; (三)具有與開展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分析手段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能夠完成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中主要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調查分析和主要職業危險、危害程度的預測,對技術報告有分析審核能力并能獨立編寫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
第五條 《預評價資格證書》分為A類和B類: 。ㄒ唬┥暾圓類《預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機構預審同意后,報勞動部審核發證; 。ǘ┥暾圔類《預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預審同意后,報勞動部審核發證。
第六條 勞動部對獲得《預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應予公告。
第七條 持有A類《預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承接《預評價資格證書》限定的業務范圍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 持有B類《預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可在《預評價資格證書》限定的行政區域內承接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
第八條 對獲得《預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沒有進行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不得開展預評價工作。
第九條 建設項目預評價單位應按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標準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技術規范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價,并應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保密。
第十條 預評價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預評價資格證書》年檢為不合格: 。ㄒ唬┺D借《預評價資格證書》的; (二)轉包預評價工作的; (三)機構、人員、儀器設備發生變化已不適宜繼續開展預評價工作的; 。ㄋ模┰谧C書有效期內所完成的預評價報告書,連續二次不能通過專家評審的; (五)利用不正當手段,迫使建設單位委托預評價工作的; 。┯衅渌`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