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合同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工會及婦聯組織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3款第(1)、(2)、(3)項、第十第7、9款、第十二條第2、6款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可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進的處罰。
第二十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女職工的保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所稱企業,系指全民、城鎮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獨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人企業等。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包括單位固定女職工'合同制女職工、臨時女職工。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