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孕期保健
1、自確立妊娠之日起,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待基礎檢查。對接觸鉛汞的孕婦,應進行尿中鉛、汞量的測定。 2、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孕期保健和營養指導。 3、推廣孕婦家庭自我監護,系統觀察胎動、胎心、宮底高度及體重等。 4、實行高危孕婦專案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院就珍,并配合上級醫療和保健機構嚴密觀察和監護。 5、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6、妊娠女職工不應當加班加點,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職工妊娠期間不得從事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作業。 8、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妊娠滿7個月后,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9、有關女職工產前、產后、流產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和1988年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執行。
第十一條 產后保健 1、進行產后訪視及母乳喂養指導。 2、產后42天對母子進行健康檢查。 3、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第十二條 哺乳期保健 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4個月內純母乳喂養。 2、對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 3、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4、有未哐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5、有哺乳嬰兒5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婦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第十三條 更年期保健 1、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懷。 2、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征者,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3、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每2至2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條 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條 女職工浴室要沐浴化。廁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保健工作統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