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1999
6 特殊要求
6.1 可動零部件
6.1.1 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
6.1.2 對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
6.1.3 對運行過程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6.1.4 若可動零部件(含其載荷)所具有的動能或勢能可能引起危險時,則必須配置限速、防墜落或防逆轉裝置。
6.1.5 設計安全防護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使操作者觸及不到運轉中的可動零部件。其防護距離應符合GB12265的要求;
——在操作者接近可動零部件并有可能發生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設備應不能起動或能立即自動停機、制動;
——避免在安全防護裝置和可動零部件之間產生接觸危險;
——安全防護裝置應便于調節、檢查和維修,并不得成為危險源;
——安全防護裝置應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的可靠性指標要求。
6.1.6 以操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之內的所有傳動帶、轉軸、傳動鏈、聯軸節、帶輪、齒輪、飛輪、鏈輪、電鋸等外露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6.2 高速旋轉與易飛出物
6.2.1 高速旋轉零部件必須配置具有足夠強度、剛度和合適形態、尺寸的防護罩,必要時,應在設計中規定此類零部件的檢查周期和更換標準。
6.2.2 生產設備運行過程中或突然中斷動力源時,若運動部位的緊固聯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脫或飛甩的可能性,則應在設計中采取防松脫措施,配置防護罩或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裝置。
6.3 過冷與過熱
若生產設備的灼熱或過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險,則必須配置防接觸屏蔽。
6.4 防火與防爆
6.4.1 生產、使用、貯存和運輸易燃易爆物質和可燃物質的生產設備,應根據其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不同性質采取相應預防措施:
——實行密閉;
——嚴禁跑、冒、滴、漏;
——配置監測報警、防爆泄壓裝置及消防安全設施;
——避免摩擦撞擊;
——消除接近燃點、閃點的高溫因素;
——消除電火花和靜電積聚;
——設置惰性氣體(氮氣、二氧化碳、水蒸氣等)置換及保護系統;
——在輸送可燃氣體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設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裝置;
——進行抗震設計等。
6.4.2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并按有關標準執行。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具有與之配套使用的電氣設備相應的防爆等級。
6.4.3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應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應設置報警信號系統、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裝置。
6.4.4 對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生產設備,應裝設爆破板等安全設施。
更新時間:2016/9/12 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