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1999
5.8 照明
5.8.1 生產設備必須保證操作點和操作區域有足夠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種頻閃效應和眩光現象。對可移動式設備,其燈光設計按有關專業標準執行。其他設備,照明設計按GB50034執行。
5.8.2 生產設備內部需要經常觀察的部位,應備有照明裝置或符合安全電壓要求的電源插座。
5.9 吊裝和搬運
5.9.1 能夠用手工進行搬運的生產設備,必須設計成易于搬運或在其上設有能進行安全搬運的部位或部件(如把手)。
5.9.2 因重量、尺寸、外形等因素限制而不能用手工進行搬運的生產設備,應在外形設計上采取措施,使之適應于一般起吊裝置吊裝或在其上設計出供起吊的部位或部件(如起吊孔、起吊環等)。設計吊裝位置,必須保證吊裝平穩并能避免發生傾覆或塑性變形。
5.10 檢查和維修
5.10.1 設計生產設備,必須考慮檢查和維修的安全性、方便性。必要時,應隨設備配備專用檢查、維修工具或裝置。
5.10.2 需要進行檢查和維修的部位,必須能處于安全狀態。需要定期更換的部件,必須保證其裝配和拆卸沒有危險。
5.10.3 需進入內部檢查、維修的生產設備,特別是缺氧和含有毒介制裁的設備,必須設有明顯的提示操作人員采用安全措施的標志。
5.10.4 在檢查、維修時,對斷開動力源之后仍有可能存在殘余能量的生產設備,設計上必須保證其能量可被安全釋放或消除。
5.10.5 動力源切斷后再重新接通時會對檢查、維修人員構成危險的生產設備。必須設有止動聯鎖控制裝置。
更新時間:2016/10/10 17: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