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收集審核證據 應收集充足的證據,以便判定受審核方的EMS是否合乎EMS審核準則。應通過面談,文件審閱和對活動與狀況的觀察來收集證據。應對不符合EMS審核準則的表現(行為)作出記錄。應利用從獨立來源(如觀察、記錄和現有的測試結果等)取得的支持信息,對來自面談的信息加以驗證。無法驗證的信息應予標明。審查組應對受審核方EMS活動中采樣方案的根據和確保采樣與測量過程有效質量控制的程序進行審查。
5.3.3 審核發現 審核組應對所有審核證據進行評審,以確定EMS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審核準則。應確保將關于不符合的審核發現清晰、明確地形成文件,并以審核證據作為依據。應與受審核方的有關負責人共同評議審核發現,以確認所有造成不符合的事實基礎。注:在商定的范圍內,也可將關于符合的審核發現詳細載入文件,但應注意避免絕對保證的含意。
5.3.4 末次會議 在收集證據階段結束之后,編寫審核報告之前,審核組應與受審核方的管理者和受審核部門的負責人舉行會議,其主要目的是向受審核方介紹審核發現,能使他們清楚地理解和認識審核發現的事實根據。如果可能,應在審核組長簽發報告之前解決意見分歧。關于審核發現的重要性和措辭的最終決定權屬于審核組長,無論委托方和受審核方是否持有異議。
更新時間:2016/10/10 17: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