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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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SCI成員認為本身與供應商是以伙伴關系的方式合作。而落實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是建立于對話、共識、合作和公平的原則等基礎之上的。受變化影響最大的相關方的利益應置于任何考慮和變化的顯著位置。《行為守則》的落實和執(zhí)行取決于各自供應商及其經營所在國家的發(fā)展狀況。BSCI的最終目標是完全落實該守則。
6. 供應商必須確保代表BSCI成員直到最后生產階段的生產過程(例如調制和裝配活動)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為守則》。
7.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關于兒童權利和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的公約規(guī)定,BSCI的《行為規(guī)范》致力于達到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環(huán)境標準。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 遵守法律:遵守所有適用的國家法律和規(guī)則、業(yè)內最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以及任何更為嚴格的相關法規(guī)。
7.2 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
7.3 在某些情況或者國家因為法律規(guī)定而導致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類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組織與談判。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和135條的規(guī)定。
7.4 禁止歧視:不得有任何對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血統(tǒng)、社會地位、社會背景、殘疾、種族和民族本源、國籍、在工人組織包括工會中的成員身份、黨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個人特征的歧視。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的規(guī)定。
7.5 補償: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級差的支付,應符合或高于法定最低標準及/或行業(yè)標準。不得非法或未經許可而降低工人工資。如果法定最低工資無法支付日常生活開支和提供額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應努力為員工提供足夠的補償以滿足這部分需要。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6和131條的規(guī)定。
7.6 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應出于個人自愿。每周允許的工作時間最長為48小時,允許的加班時間最長為12小時。員工在連續(xù)工作6天之后有權擁有一天休息時間。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和14條的規(guī)定。
7.7 工作場所安全:必須明確建立一套關于職業(yè)衛(wèi)生和安全的規(guī)章和程序,并嚴格加以執(zhí)行。工作場所的實務和條件不得損害基本人權。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標準第164條的規(guī)定。
7.8 禁止雇傭童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及/或國家法的規(guī)定,禁止雇傭童工。在這些標準中,應參照最嚴格者。以任何形式剝削兒童也一律禁止。不準任何如奴隸般或對兒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79、138、142和182條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