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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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國家級認定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領取并填報《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認定的產品的現行標準的復印件;
(三)申請認定的產品的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專利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書、證件的復印件;
(四)申請認定的產品的用戶名錄;
(五)國家環境保護局認可的環保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檢驗報告。
二、省級環保部門對申請國家級認定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預審,對申請資料齊備并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薦意見后,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
三、國家環境保護局按《環境保護產品申請認定單位檢查表》(附件二),組織有關單位對申請認定單位進行檢查,對省級環保部門推薦上報的環保產品進行評審。
對評審通過的產品,國家環境保護局予以公布,并頒發國家級環境保護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二條 省級環保產品認定的條件和程序,各省級環保部門可參照本章的規定,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