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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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于2004年5月2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鄭筱萸 二○○四年八月九日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器械的注冊管理,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注冊,未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不得銷售、使用。
第三條 醫療器械注冊,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系統評價,以決定是否同意其銷售、使用的過程。 第四條 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注冊管理。 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由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外醫療器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醫療器械的注冊,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參照境外醫療器械辦理。 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有效期4年。 第五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相應內容由審批注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填寫。 注冊號的編排方式為:×(×)1(食)藥監械(×2)字××××3 第×4××5××××6 號。其中:×1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地的簡稱: 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境外醫療器械以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醫療器械為“國”字;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 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加所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為××1(無相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時,僅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2為注冊形式(準、進、許):“準”字適用于境內醫療器械;“進”字適用于境外醫療器械;“許”字適用于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醫療器械;××××3為批準注冊年份;×4為產品管理類別;××5為產品品種編碼;××××6為注冊流水號。醫療器械注冊證書附有《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見本辦法附件1),與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同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