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產品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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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企業對查處決定持有異議,允許在十五天內向上一級技術監督部門或生產
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第二十一條 查處無證產品過程中的罰沒款項和按規定屬于沒收的無證產品的出售收
入及銷毀物品的殘值部分,均應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全部上交同級財政,不得揶作它
用。
第二十二條 查處無證產品的檢測等費用,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由技術監督部門
或生產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在年初核定部門當年業務經費時單列項
目,專款專用。因查處工作量大,確屬經費不足時,可按財政部(86)財預字第228號
文件的有關規定向同級財政申請增加辦案經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經費的使用必須加強管理:
1.建立預算、決算和審批制度。
2.嚴格掌握開支項目費用,開支范圍包括:產品檢測費,按財政部參加發布的國
標發〔1988〕99號文件中的費用標準核算;工作人員旅差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旅差費
標準開支;管理費;宣傳費;資料、會議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技術監督或生產許可證歸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級政府
的支持下,做好查處無證產品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查處工作。一旦發現,要
在全國范圍內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查處無證產品工作必須依法進行,查處工作人員(包括檢測單位工作人
員)要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秉公辦事,遵紀守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1.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向企業索取產品、禮品;
2.不準擅自多抽檢驗樣品和違章處理檢驗樣品;
3.不準吃請、受賄和借公出機會游山玩水;
違反上述規定者,企業有權舉報,當事者除退賠違規物品和款項處,并視其情節輕
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