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發展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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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權力機構頒發的GMP。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及后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FDA、英國衛生和社會保險部、日本厚生省等政府機關制訂的GMP; 3.工業組織制訂的GMP,如美國制藥工業聯合會制訂的,其標準不低于美國政府制訂的GMP、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制訂的GMP及其實施指南,甚至包括藥廠或公司自己的制訂的GMP。 若從GMP的性質來分,可分為兩類: 1.GMP作為法典規定,如中國、美國和日本的GMP; 2.將GMP作為建議性的規定,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起到指導性作用,如聯合國的WHO的G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