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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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申請
第四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生產第三條所述產品的企業,均可作為申請企業。
第五條 凡申請的生產資料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登記,允許生產、銷售的產品;
二、保護或促進使用對象的生產,或有利于保護或提高產品的品質;
三、不造成使用對象產生和積累有害物質,不影響人體健康;
四、對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所在省(市、自治區)綠色食品委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綠辦”)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交有關資料。
二、綠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將申報材料報送中心。
三、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后,組織專家審查,審查合格者,中心派人或委托綠辦派人對申請企業進行考察和抽樣,并將樣品寄送中心指定的監測機構檢測。
四、中心對考察和檢測結果進行審核。合格者,由中心與其簽定協議,頒發推薦證書,并發布公告。不使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份作出相應改進前,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七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實行統一編號,編號形式為:
LSSZ XX XX XX XX XX XX
綠色食品 產品 批準 國家 地區 產品 產品
生產資料 分類 年份 代號 代號 序號 分級
第三章 被推薦的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管理
第八條 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產品的包裝標簽的左上方,必須標明“X(A或A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推薦使用”字樣及統一編號,并加貼中心統一的防偽標簽。
第九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申報單位須履行與中心簽訂的協議,不得將推薦證書用于被推薦產品以外的產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許可聯營、合營企業產品或他人產品享用該證書及推薦資格,并按時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條 凡外包裝、名稱、商標發生變更的產品,須提前將變更情況報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自批準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實行年審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繼續推薦其產品的企業,須在有效期滿前九十天內重新提出申請,未重新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被推薦的資格,原推薦證書過期作廢,企業不得再在原被推薦產品上繼續使用原包裝標簽。
第十二條 未經中心認定推薦或認定推薦有效期已過或未通過年審的產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其包裝標簽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推薦”等字樣或詞語,擅自使用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