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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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上述活動授權給委員會實施這些活動,該委員會應有明確的職責與程序規定。
3、認證機構應明確界定檢查、認證與申訴的職能。
4.3.5利益沖突的規定
1、利益聲明
認證機構應保留所有參與認證、檢查與申訴處理人員的利益聲明的記錄。
2、簽署協議
認證機構的人員如與操作方有任何家庭或是業務(貿易或咨詢)的關系,應簽署協議聲明不介入任何與該操作方有關的決定或檢查活動。如果檢查員曾經為該操作者做過咨詢工作,這一期間應延長至進行檢查之前的兩年。
3、回避
任何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人員都不應參加相關認證的所有活動。
4、收費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且認證決定與費用的收取無關。
4.3.6保密性
認證機構應做出充分的安排以確保機構的各級人員對認證過程中獲取的信息保密,包括制訂保密方針并要求所有人員簽署保密聲明。
4.3.7認證機構實施的其他活動
1、總則
認證機構不能提供有可能會影響其認證過程與決定的保密性、客觀性或公正性的產品或服務。認證機構應確保其相關方的活動不會影響其認證活動的保密性、客觀性與公正性。
2、市場活動
認證機構應有關于處理貿易、宣傳活動和其他相關市場活動的方針。
這一方針應至少包括:
a. 平等對待所有獲證操作方;
b. 認證機構不直接參與獲證操作方的實際銷售、價格制訂活動以及其他直接的商業活動;
c. 認證機構不應因相關利益而降低認證要求。
4.3.8平等介入與非歧視性
1、認證機構應確保其服務向所有申請方開放。
2、應就擬認證的范圍確定認證要求、實施檢查并做出決定。申請的受理不應受申請方的規模、或其已獲證書的數量限制。
3、收費規定不應因操作方屬于某一特定群體或具有某種成員資格而有任何優惠或歧視。
4、申請應對任何操作方公開,不應考慮任何經濟因素。
5、成員組織
如果認證機構是某一組織的成員應明確該組織的要求不影響其認證活動。
4.3.9公開信息
認證機構應主動公開其認證范圍與標準內容。認證機構應有關于公開信息的文件化的規定,這一規定至少應包括:
1、明確那些信息應予以公開。
2、應公開認證標準及簡要描述認證制度。
3、認證機構應具有現行有效的獲證方清單,包括獲證方名稱、地址(位置)、郵編及聯系電話,還要有分許可生產的清單。
4、應以年度報告的形式編寫其認證活動的公開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上報給認可委。
5、在有要求時,認證機構應提供由其認證的關于任何加工產品以及獲準許可的操作方獲得認證的生產類型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