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標準起草類似,團體標準起草也需遵循相關的標準編寫規范,如 GB/T 1.1 等。起草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行業內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確保標準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編寫標準草案的同時,編寫標準編制說明,闡述標準制定的背景、目的、技術內容確定的依據、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的對比等內容。
征求意見
標準草案形成征求意見稿后,團體標準制定組織向團體成員以及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應盡可能廣泛,包括團體內部的各類企業、相關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等。設定合理的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天。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分類整理、分析研究,對于合理的意見及時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審查
團體標準制定組織組織專家對修改后的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專家組成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包括行業內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法律專家等。審查方式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
審查過程中,專家重點對標準的技術內容、編寫格式、與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標準的協調性等進行全面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起草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進一步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
批準發布
團體標準制定組織對標準報批稿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批準發布團體標準。發布的團體標準應在相關平臺進行公示,以便社會各界查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