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內部審核:起草完成后,編制組開展多輪內部審核,修正術語不統一、指標矛盾等問題,形成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初稿。
(三)第三步:征求意見
1. 公開公示: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社會團體官網等渠道,對外發布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0天;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需專門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2. 意見收集與處理:對收集的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分析,逐一明確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填寫《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意見處理率需達100%,對不采納的重大意見需附詳細論證說明,根據有效意見調整標準文本,形成征求意見稿修改版。若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應再次征求意見。
(四)第四步:技術審查
1. 審查籌備:社會團體組織技術審查會,組建9-13名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其中需包含2名以上非起草單位專家,起草人及其所在單位專家不得參與表決。提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提交給審查專家。
2. 評審表決:審查方式分為會議審查(會審)和發函審查(函審),無特殊情況優先采用會審。審查重點包括標準的技術先進性、合規性、可操作性及文本規范性,原則上協商一致;如需表決,需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3/4(會審)或全體委員的3/4(函審)同意方可通過。
3. 修改完善:根據審查意見修改標準文本,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并由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結論(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表)。若未通過審查,需按意見修改后重新提交審查或終止計劃。
(五)第五步:批準發布
1. 內部審批:報批稿經社會團體按內部程序審核批準后,以社會團體正式文件形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