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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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固。
3.5.4人工搬運、裝卸物件,應視物件輕重配合人員,杠棒、跳板、繩索等工具,必須完好可靠。多人搬運同一物件時要有專人指揮,并保持一定間隔,一律順肩,步調一致。
3.5.5堆放物件不許歪斜,高度要適當,對易滑動件要用木塊墊塞,不準將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內。
3.5.6用機動車輛裝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超高、長、寬裝運時,應按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要有可靠的措施和明顯的標志。
3.5.7裝車時,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車輛行駛時,不準站在物件和前欄板之間,車未停穩不準上下。
3.5.8裝卸貨物時繩索應掛在規定吊點,起吊裝箱件時,應先檢查箱底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線標志吊掛,并經試吊確認穩妥后方可起吊。
3.5.9使用卷揚機,鋼管滾動滑移貨物時,要有專人指揮,路面要堅實可靠,繩索套結要找準重心,保持直線引進,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剎車或下坡應加保險繩,貨物前后和牽引鋼絲繩邊不準站人。
3.5.10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它貨物品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嚴禁吸煙與明火,車箱內不準坐人。
3.5.11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站在吊物下面。
3.5.12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廂允許高度及寬度,鐵路兩旁一米五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準在車廂底下和頂上休息。
3.5.13在高欄板車廂裝卸貨物駕駛員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
3.6鐵路行車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3.6.1廠內鐵路行車應服從鐵路調度人員指揮,監守崗位,工作中不準飲酒、睡覺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并服從公司有關部門的檢查和有關人員的指導。
3.6.2行車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行車速度的規定:
a.區干線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b.道口、叉道口、曲線等處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廠區干線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c.庫內線、車間線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d.起動、掛車終點必須緩慢。氣候不良、視線不清時,應減速行駛。
3.6.3信號、旗語、道路狀況不明確,視線不清,或發生事故時應停車處理請示或停車待命,不準冒然行車。
3.7蒸汽和電瓶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3.7.1操作者必須掌握機車結構、性能,熟悉鐵路運輸規程及鐵路行車人員一般安全規定,經考試合格,憑證駕駛,不準光背赤腳操作。
3.7.2出車前必須檢查信號、剎車裝置、油料、壓力表、照明器具、緩沖裝置等重要部件是否良好,安全閥應做到定期校驗,確保靈活有效。如有不良,排除后才能出車。滅火器材必須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