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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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火災事故報告及處理情況;(10分)
5.5.3 消防安全基礎管理
a、各級消防安全基礎檔案健全,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網絡管理;(5分)
b、有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總結。(5分)
5.6 綜合事務部將依照以上標準對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考評。
5.7 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按照“消防管理實施細則”進行工作、考核、總結評比。
6、處罰與獎勵
6.1 處罰
6.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6.2.1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違章施工不聽取勸阻的;
6.2.2 違反用火、運輸、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管理規定的;
6.2.3 不按要求配備或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的;
6.2.4 在禁煙場所或區域發現煙頭或吸煙的;
6.2.5 對發現的火險隱患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整改的;
6.2.6 發生一般火警不上報的;
6.3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6.3.1 在易燃易爆場所,倉庫和重點防火部位違反禁令吸煙、動火的;
6.3.2 私自安裝電爐的;
6.3.3 阻礙消防檢查人員正常工作,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3.4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3.5 破壞火災現場隱瞞事實真象,提供假情況以及阻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的;
6.3.6 教唆、強迫他人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
6.3.7 對“火險隱患通知書”提出的隱患,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6.4 因違反消防法規而發生火災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除取消先進單位評比資格外,視后果輕重從該單位的工資含量中扣除罰款。
6.4.1 100元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災扣罰500元;
6.4.2 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災扣罰1000元;
6.4.3 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災扣罰5000元;
6.4.4 10000元(含)以上的火災按火災損失的50%扣罰。
6.4.5 對肇事人將根據事故的后果輕重給予罰款、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5 獎勵
6.6 獎勵制度
6.6.1 公司屬各單位都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6.6.2 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必須按照“消防管理實施細則”辦事,對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獎勵。
6.6.3 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大膽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并在實際工作中收到良好的效果的人員,將給予表揚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