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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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以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除由本人賠
償總經濟損失的8%(賠償最高額不超過事故者本人當年總收入的的50%)外,并給予以下處分:
a、對總經濟損失在1千元(含)以上至1萬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內部吊扣肇事者駕駛執照10天以上,一個月以下;
b、對總經濟損失在1萬元(不含)以上至3萬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內部吊扣肇事者駕駛執照1-3個月(并待崗1-3個月);
c、對總經濟損失在3萬元(不含)以上至6萬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內部吊扣肇事者3-6個月駕駛執照(并待崗3-6個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d、對總經濟損失在6萬元(不含)以上的交通事故,建議調離駕駛隊伍, 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e、三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及兩起以上責任事故的,加重處罰。
5.4 對私自駕車或超過指派運輸路線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一切經濟責任自負,調離駕駛隊伍和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除名。
5.5 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如發生事故按本細則5.4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5.6 對年內發生負主要責任以上交通事故的單位,公司按以下標準扣罰單位工資含量:
a、總經濟損失在1千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含)的交通事故扣罰20%;
b、總經濟損失在3萬元(不含)以上,6萬元以下(含)的交通事故扣罰30%;
c、總經濟損失在6萬元(不含)以上的交通事故扣罰50%。
5.7 對構成負有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對單位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各罰款1千元,并取消年度評比各項先進單位資格。
5.8 對遵守國家交通法規和本細則規定,保證安全行車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條件和標準根據公司交通安全指標完成情況確定。
5.9 交通事故類別區分、責任鑒定、經濟損失等統計,以受理交通管理機關《交通事故處理具結書》為依據。
6、本“細則”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7、相關記錄表格
7.1交通安全管理考評表1
7.2機動車月檢登記表2
7.3駕駛員學習考核表3
7.4交通事故報告表4
7.5安全運輸交底書存根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