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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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職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14對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人員,如電氣焊工、鍛工、鑄工、司爐工、發給布質工作服,油駁船員、油罐司機、易燃易爆危險品庫工、油庫及液化氣站工作人員,發放防靜電工作服。
4.15工作服的使用年限,可根據布質優劣而定,但不能采用高檔品(如棉毛混紡嗶嘰等),價格不得超過局規定的標準。
4.16勞動防護用品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丟失,損壞應按使用年限、價格分別折款和賠償后,才能補發,并重新開始計算使用年限。
4.17考慮到一個工種在不同企業中可能會有不同的作業環境、不同的實際工作 時間和不同的勞動強度,以及各省市氣候環境、經濟條件的差異,本標準對工種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種類是最低配備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體規定,由工程管理部門在執行的配備標準時,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定使用期限。
4.18對未列入本標準的工種,工程管理部應結合配備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配發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5 相關/支持性文件
5.1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原勞動部[1996]138號)
5.2 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國家經貿安全[2000]189號
5.3 中港一航局《安全手冊》
6 附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者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訂的。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3 職責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公司工管部監督檢查各單位建立和建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