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機構實施依據新版GB/T24001國家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轉換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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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存在本文件7.2.3 條款所述的不符合,不能頒發依據新版標準認證的認證證書。
8 新申請認證 在本文件7條款所述的轉換期期間,認證機構可根據組織的申請發布依據1996版標準或新版標準認證的認證證書。其中: a) 依據1996版標準認證的證書有效期應為2006年5月15日。認證機構應將此要求告之申請認證的組織,并按照本文件條款7的要求在證書有效期截止前實施轉換。 b) 依據新版標準認證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確保組織的EMS已符合新版標準的要求。如果存在本文件7.2.3 條款所述的不符合,不能頒發依據新版標準認證的認證證書。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適應新版GB/T24001國家標準(ISO14001:2004)標準(以下簡稱“新版標準”)的發布實施,特制訂本文件。 1.2本文件適用于認證機構依據新版標準對已獲得GB/T24001-1996(ISO14001:1996)(以下簡稱“1996版標準”)認證
的證書轉換和開展環境管理體系(EMS)認證。同時也適用于CNAB對認證機構依據新版標準開展EMS認證的能力的
認可評審。 2 引用文件 IAF GD 4:2004 IAF關于獲得認可的認證從ISO14001:1996到ISO14001:2004的轉換計劃CNAB-AC3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通用要求 3 術語與定義 3.1 轉換:已獲得認可的1996版標準認證更換到新版標準認證。 4 基本要求 4.1 認證機構應按照CNAB-AC3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通用要求》條款4.3要求和本文件的要求策劃對已獲得1996版標準認證的證書轉換和依據新版標準實施EMS認證。 4.2 認證機構應在轉換時間或進度、人員能力、相關體系文件的制定或修訂、審核的實施、認證決定和證書的換發等與新版標準實施相關的方面做出規定、安排并予以實施。 4.3 在2006年5月15日之后,認證機構不可再頒發依據1996版標準認證的認證證書。 5 人員 5.1 認證機構應確保其與EMS認證相關的人員具備與新版標準認證相適應的能力。其中: a) 審核員應經過新版標準及依據新版標準開展審核的相關必要培訓; b)認證機構參與認證活動的其他相關人員應經過新版標準及依據新版標準開展認證活動的相關必要培訓。 5.2 認證機構應規定對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定準則,并對其實施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