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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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1. 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本章描述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
a. 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并傳達到全體員工;
f. 可為公眾所獲取。
1. 規劃(策劃)
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從中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對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因素加以考慮。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2. 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適用于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它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3. 目標和指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環境目標和指標。環境目標和指標應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與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預防污染的承諾。
4. 環境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環境管理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就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1. 實施與運行
1. 組織機構和職責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管理者應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與控制提供必要的資源,其中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術以及財力資源。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建立、實施與保持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為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