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暫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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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 獲準備案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并保持相應的咨詢能力。
第九條 獲準備案機構及其咨詢人員不得從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活動)
第十條 獲準備案機構須在其業務范圍內進行咨詢活動。需變更其咨詢業務范圍時,應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準。
第十一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備案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對獲準備案機構的咨詢能力保持程度進行證實或評審,以驗證獲準備案機構持續滿足備案要求。
第十二條 對擅自變更備案批準的咨詢業務范圍或經證實評審不合格的獲準備案機構,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有關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活動的申訴和投訴,負責調解并處理糾紛。
第十四條 申請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繳納備案申請費。獲準備案機構每年應交納管理費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 申請費和管理費收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下載文件目錄:
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申請表
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登記表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登記表
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業務范圍一覽表
中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暫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的管理,規范環境管理體系咨詢工作,保證咨詢工作的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并接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備案程序
第三條 申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是獨立法人資格組織的一部分;
二、專職人員中有5名以上經國家注冊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
三、具備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活動所需的資金、設施及技術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