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7.5.3條款中“標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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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品惟一性標識。例如,進出口公司對往來函電、合同評審記錄、收購合同、銷售合同、檢驗檢疫、報關、發貨、裝運、保險、交單、結匯、退稅等單據進行惟一性編號標識,對每一筆進出口業務適時記錄、驗證,同時在《合同執行流程表》中簽字(姓名標識),以識別其進展情況,以便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追溯。
此外,7.5.3條款的“注”還說明:在某些行業,技術狀態管理亦是保持標識和可追溯性的一種方法。例如,設計院的圖紙就是一種技術狀態管理,圖紙若有改變,其后的文件都應隨之改變。
三、審核要點
按照7.5.3條款的要求,審核員至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收集客觀證據。
1.組織是否對需標識的產品作了規定,相關操作人員是否清楚這些規定,現場產品是否按規定實施了標識管理。
2.組織是否根據監視和測量的要求,對產品狀態標識做了規定,F場產品狀態標識與規定是否一致,能否正確區分待檢、檢驗中、合格、不合格以及已加工、待加工等產品狀態。
3.當有可追溯性要求時,組織是否對可追溯的程度、場合和范圍規定了相應的標識方法,這種標識方法是否惟一,是否對其進行了控制和記錄。通過上述記錄,能否追溯到可能涉及的范圍,如采購產品的來源、產品形成過程的歷史、最終產品分布及其場所,以及相關的測量和監控記錄等。
產品標識是組織開展質量管理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標準只對產品標識、產品狀態標識和惟一性標識做出了通用性規定,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的產品特點使用不同的標識方法。 GB/T19001—2000(以下簡稱標準)7.5.3條款對產品標識與監視和測量狀態標識(以下簡稱標識)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本文就標識的種類與要求、方法與示例、審核要點進行探討。
一、標識的種類與要求]
與一般性標識的區別是,標準7.5.3條款規定的“標識”主要是界定在其所定義的“產品”范圍內,而不是泛指任何標識。換言之,標識是指在產品實現的全過程對產品特性和狀態進行的一種標識活動,包括識別的結果——標志或標記。
標識的主要目的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防止產品在實現過程中發生混淆和誤用;二是實現必要的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