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投訴與爭議處理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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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訴意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CNASC辦公室。
3.5 CNASC辦公室指派工作組/專門人員對投訴意見進行調查處理,并在收到投訴后的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答復,通知投訴人對投訴的處理情況。
3.6 投訴人對投訴處理結論持有疑義時可提出申訴。
4 爭議
4.1 爭議是提出人對CNASC或已獲認可的認證機構或其認證的組織就與認可有關的事宜提出的正式不同意見。
4.2 爭議的雙方、相關組織和個人均可在相關事項發生后30天內對符合本規則4.1條的任何事項提出爭議。
4.3 爭議意見可以書面、口頭、電話等各種正當的方式向CNASC辦公室表示。
4.4 CNASC以調查調解、仲裁等方式對爭議進行處理。
4.5 CNASC辦公室自接到爭議意見后在20個工作日內以同樣的方式向爭議提出人做出答復。爭議的雙方應執行CNASC辦公室的答復。 1 總則
1.1為保證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CNASC)開展認可工作的公正性,為維護申請認可和獲得認可的機構與有關人員的利益,特制訂本規則。
1.2 本規則適用于相關組織與個人對CNASC與認可有關的決定和事項申訴、投訴與爭議的提出和CNASC對申訴、投訴與爭議的處理。
1.3 CNASC有關工作人員在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工作中應保持客觀公正,并對相關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
1.4 CNASC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時采取回避制度。與申訴、投訴與爭議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均不得參與對該事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2 申訴
2.1 申訴是申訴人對CNASC的認可或與認可決定有關的事項而提出的正式的不滿表示。
2.2申請認可或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培訓機構和與CNASC認可決定有關的組織與個人對CNASC受理認可申請決定、初次評審、監督評審和復評的結論以及CNASC做出的認可批準和暫停、撤銷/注銷認可資格的決定或投訴處理決定持有疑義時,均可提出申訴。
2.3 CNASC受理申訴的時效期間為自發出認可決定或相應通知之日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