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房建材料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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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或政府主管部門申訴。第三十條 申請方/供方對現場審查結果有異議,可向中心提出投訴,中心根據情況做出是否需要重新復評處理;對樣品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檢驗報告后15天內提出投訴,中心按有關規定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服可向CNACP或政府主管部門申訴。第三十一條 投訴認證企業弄虛作假,應提供證據,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屬實按本管理辦法第七章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二條 顧客對認證合格產品有異議,可向認證委員會、CNACP或政府主管部門投訴。 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