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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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安全教育工作負責。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第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 安全教育檔案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進入企業,對企業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內容、組織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