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
最近更新:2014/5/7 | 人氣: 13562
選擇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預評價單位)承擔,并與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承擔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進行預評價,提出明確的防范措施。 第四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并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 第五條 預評價單位應編制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并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一)國務院有關部、委、總公司及其它直屬機構直接組織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經具有認可資格的專家評審后由勞動部審批。 (二)其它建設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的審批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評價的主要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主要職業危險、危害因素; (四)預評價范圍、預評價單元; (五)預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