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實施和監督
CNAB-AG12:2002 《認證機構實施管理體系認證運作實施指南》規定,我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實施和監督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提出申請
申請者自愿選擇一家認證機構,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組織名稱、總部地點、多場所的名稱和地點、員工總人數、生產班次、產品名稱、申請認證的范圍及專業類別、申請認證的標準、刪減條款的細節、體系開始運行的時間、申請認證的時間、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情況、其他特殊要求、是否轉換認證、在此之前在其他機構有沒有獲得認證注冊或被暫停 / 撤消認證、聯系人等。
認證申請書的附件包括:
1) 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 主管機關的生產或服務許可證的復印件;
3) 質量、公安、衛生等機關的許可證的復印件;
4) 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5) 記錄清單。
其中,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的內容應能證實其質量管理體系滿足所申請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
負責受理申請的認證機構,應在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如果不受理申請,也應說明理由。
更新時間:2017/1/18 9: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