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認證決定
5.5.1 認證機構應根據審核報告及認證過程中收集到的信息和其它相關信息,對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做出是否給予認證的決定。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不應是參加此次審核的人員。
批準認證的部門通常不應推翻審核組做出的不予推薦認證的結論。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認證機構應說明并記錄做出該決定的依據。
認證機構應在所有不符合均已得到糾正,并且糾正措施已通過現場跟蹤審核或其它方法驗證有效后,方可批準認證。
5.5.2 認證機構在做出認證決定時所依據的信息應充分可信,除了5.4.1對報告的要求外,還應包括:
a) 內部審核的可信度;
b) 組織針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和有效性所做的總結,包括正、反兩方面的情況;
5.5.3 認證機構做出認證決定的部門,應具備一定的經驗和水平,以便能對審核過程和審核組做出的推薦結論進行客觀地評價。
5.5.4 認證機構不得將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認證的權力委托給外部機構或人員。
5.5.5 認證機構應向獲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提供認證文件,如認證機構中獲得授權的人士簽署的文件或證書。認證文件應明確組織和認證范圍所覆蓋的每一個現場:
a) 組織名稱、地址;
b) 批準的認證范圍,包括:
1) 認證采用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和/或其它規范性文件及補充文件;
2) 與產品、過程或服務類別相關的組織的活動;
c) 認證的生效期和有效期。
認證機構向獲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頒發認證證書,應符合認可機構的要求并采用統一制式的證書。
更新時間:2016/10/10 17: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