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審核報告
5.4.1 認證機構可制定適合自身要求的報告程序,但這些程序至少應保證:
a) 在審核組離開現場之前,與組織的管理者舉行一次會議,在會上審核組應以書面的或口頭的方式表明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規定的認證要求,并使組織有機會對審核發現及其依據提出質疑。
b) 審核組應向認證機構提交一份審核報告,包括其審核發現及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與所有認證要求的符合性說明。審核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 審核日期;
2) 報告負責人姓名;
3) 組織的情況(如現場的名稱、地址以及審核覆蓋的部門等);
4) 審核的范圍及審核準則,包括適用的標準和其它規范性文件;
5)審核時間的分配情況(包括審核準備、第一、二階段審核和完成報告的時間);
6)對全部審核工作及審核方法的描述;
7)是否符合認證要求的說明,包括對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的闡述,并且在必要時可將組織以往的審核結果與之進行對照;
8)對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進行跟蹤審核的方法;
9)對與末次會議上所提供信息的差異做出解釋;
10)審核組向認證機構所作的推薦結論。
c) 認證機構應及時將審核結果的報告提供給組織,明確為符合認證要求所需糾正的不符合項。
d) 認證機構應請組織對報告提出意見,并要求組織說明具體的糾正措施或在規定的限期內計劃采取的糾正措施。同時還應通知組織是否需要進行全部或部分復審,或在監督中驗證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更新時間:2016/10/10 17: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