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 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 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 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全國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國家 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防洪、治澇、灌 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 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更新時間:2016/11/9 9: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