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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Marking (CE標示)是產品進入歐盟境內銷售的通行證。歐盟為了保障其會員國內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陸續訂出了許多安全指令,規定出許多需要黏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如機械、低電壓電氣產品、電磁兼容性產品…等。有些產品更強制規定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取得證明后一律貼上CE認證標志,始得于歐盟各國銷售。
每個國家的科技文化及習慣,都反映在其工業標準及法律條文上,國與國之間的差異可能非常之大。因此,每個歐洲國家本身都擁有相當復雜的法律體系,包含法律、法規、民間標準制訂委員會所制訂的技術規章,以及檢驗與授權程序等。這些嚴格且復雜的要求,經常構成自由貿易的障礙。
為達成真正貨暢其流的理想,歐盟有關單位擬定了新的技術法規制訂的方法,以及機構與程序。立法程序依照EEC協議第100條b款中的規定進行,所有歐盟國家均必須將歐盟指令的目標納入國家法律。因此,所有歐盟會員國的法律均擁有相同的目標。
制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在保健安全及其它方面設立確實的規則,以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這些規則稱為「必要規定」。
新立法方法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產品必須不妨礙健康、不危及環境及消費者,才可以在市場上流通。 在某個歐盟國家合法上市的產品,也可在其它會員國銷售。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無法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
CE認證 標示適用于歐體各會員國,2004年5月之后,歐盟成員國擴至25個,所以指令范圍是覆蓋25個歐盟成員國及3個歐洲經濟區(EEA)共28個國家,25個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保、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斯洛文尼亞、塞浦路斯、馬耳他、波蘭、捷克共首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托維亞、立陶宛、斯洛伐克;3 個歐洲經濟區包括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
歐盟截至目前為止針對不同產品類別共發布數種 "Directive 指令" (如玩具指令、機器指令、醫療器材指令、低電壓指令、電磁兼容指令 -----------)從1996年1月1日起,幾乎所有的電氣、電子產品均必須符合電磁兼容指令89/336/EEC之要求,并標示CE才能銷往歐洲市場.此規定為強制性要求,所有廠商必須遵守. EMC (電磁兼容) 包含了 EMI (電磁干擾) 與 EMS (電磁耐受)。指令同時規定,若某一產品之危險,橫跨多項指令之包含范圍,則必須同時符合這些指令的規定。以機械產品為例,若某一設備的主要危險除了因結構所產生以外,尚包含電控及電氣等構面,則必須同時符合MD、EMC及LVD三個指令的規定。
CE認證標志的意義在于: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歐盟為了確保 歐盟指令中涵括許多基本保健及安全規定,以及評估產品符合規定程度的訂定程序。實行每項指令中基本規定的詳細具體說明,在地區標準制訂機構所訂定的協同歐洲標準中都有所提供。
因此,相關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及配銷商都必須明顯標示,產品完全符合每項指令在「基本規定」所列出的保健及安全規定。
形成「新方法」基礎的指令,包含了廣泛的產品類別(橫向指令)或某種特定的產品類別(縱向指令)。
更新時間:2016/5/25 10: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