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34/EU 歐盟防爆新指令ATEX
1) 防爆指令ATEX 2014/34/EU (舊指令94/9/EC)
ATEX源于法語" ATmosphereEXlosible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該指令從 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 ATEX 指令條款并貼附 CE 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94/9/EC 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 類(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 類( Category 2 ) — 高防護水平
3. 3 類( Category 3 )—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 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 1區 2區
1G類設備 2G 類設備 3G類設備
如果設備被用于 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 21區 22區
1D類設備 2D 類設備 3D類設備
0區:zone 0,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大于1000小時/年。
1區:zone 1,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在10-1000小時/年之間。
2區:zone 2,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時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少于10小時/年
2)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 與 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 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1999/92/EC) 指令(也稱作ATEX 137),規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 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 Ex 符號);
5. 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 ATEX 94/9/EC 指令要求的設備。
ATEX 1999/92/EC 規定:
0 區場所只能用 1 類設備; 1 區場所只能用 1 類和 2 類設備; 2 區場所只能用 1 、2 和 3 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更新時間:2017/7/10 11:55:16